为严格保护泰山石,进一步规范奇石市场秩序,制止私采滥挖泰山石和非法买卖大型奇石行为,切实保护泰山景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泰山石保护区(包括徂徕山等其他地质公园)内开采泰山石。在保护区内的泰山石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保护区内开采泰山石。
二、严禁非法开采大型奇石。在泰山石保护区外开采大型奇石需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大型奇石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乱摆乱放大型奇石。凡经营大型奇石的,一律进入指定的交易市场,经营小型卵石、奇石的,要入室经营。2006年11月30日前,现存道路两侧的大型奇石及卵石一律搬迁到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入室进行交易。对逾期未搬迁,仍在路旁、村边等地方随意堆放的奇石、卵石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禁非法交易奇石。所有奇石、卵石必须要在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取得营业执照的室内进行规范交易,要服从市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税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凡干扰或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