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作《也谈观赏石究竟是什么》在一些刊物和网站登出后,非常有幸地看到了邹顺驹老师的回复文章,题目叫《“天然艺术品”的就是、不是与近似》,发表在《中国观赏石协会》和《国际赏石文化研究中心》网站上。该文着重讲授了“艺术、艺术品”和“观赏石不是艺术品”等理论,也对拙作的两个问题作了批驳。拜读之后感受良多。为了使老师能进一步了解我的观点,不得不再啰嗦几句,作为我的再请教。
一,对(观赏石究竟是什么)的几点补充和说明
1、王朝闻先生的这句话,前后是两层含义,虽有关联,但各有所指。我所述《国标》的观赏石定义是“包含”了王朝闻这句话的“智慧和合理的成分”指的是王老这句话的前半句,即“我只同意观赏石有相对的艺术性”。而不是邹教师所指的后半句,即王朝闻“不赞成观赏石是艺术品”。这在拙作第一个问题第一段后面讲得应该很明确,而且第二段又基本是谈我对此的理解,老师好象不应该搞错。
我对《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艺术性”一词的理解是这样的,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内容:①“文学艺术作品”是艺术性的前提条件,或者说,艺术性是从属于“艺术作品”的,我们可以讲“凡艺术作品必有艺术性”,或者讲是“只有艺术作品才存在艺术性”。有的石友还将它概括为“艺术性是艺术品的本质属性”。②艺术性是指“……的程度”。既是程度,那就应该有多、少、深、浅、高、低等的区分。
2、我现在仍坚持“将相对艺术性理解为应该就是实实在在的艺术性,而不是‘类艺术性’或 ‘准艺术性’,只不过它可能不是全部而只是部分的艺术性”这句话。尽管老师对我引用《现代汉语词典》中“相对”一词的解释不满意,而要用哲学上的概念来解释。但即便按老师所述,相对是指“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特殊的”,将这些定语代进“相对艺术性”一词中,就成了“有条件的艺术性,暂时的艺术性,有限的艺术性、特殊的艺术性”。这些定语并没有否定艺术性的存在,使“相对艺术性”中的艺术性变得虚无或变成不是艺术性了。所以,我将之理解成实实在在的艺术性,虽然用词可能太直截了当,有些生硬,但似乎并无生拉硬扯之嫌。
邹老师认为王朝闻对相对艺术性的表述不够完整,将“相对艺术性”具体化为“类艺术性”或“准艺术性”。至今还令学生苦思不得其解!因为按词典解释,类在这里作“类似”解,如类人猿。准在这里作“程度上虽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解,我们再看看“词典”关于“相对”概念的表述,两者又哪里找得到丝亳可以转换的共同点呢? “相对艺术性”中,艺术性是存在的,而“类艺术性”中,艺术,性变成“类似”目p“不是”了,所以,“相对”与“类”、“准”,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类概念。
3、关于“质好、色好、皮好”。我知道不是邹老师的观点,但因为先前看过一些您写的别的文章,就很不理解您为何支持这样的观点。您不是也不欣赏“单一元素”的赏玩吗?您不是也认为“鉴赏这类(指大化彩玉、黄龙玉等)观赏石与鉴赏宝玉石基本上没有什么两样”吗?也认为“它(指“三好”原则)和《石道因缘》倡导的审美赏石模式一样淡化了艺术形象的色彩,甚至忽略了形、纹的存在”吗?
您在《北漂拾遗》一文中还认为:“画面石的核心价值构成只能是艺术而不是其它”。(见《石友》总55期)。
我觉得,作为广大普通玩石人,他或热衷于单一元素赏玩,或将玩石与玩玉结合起来,那是他自己的自由,旁人无可非议。 但作为您们这些老师,都是要给我们引路指方向的。如果您们也不分青红皂白,认为在观赏石圈子里只要玩的都是合理的,甚至于宝玉石、印章石和它们的雕刻件,都可以划到圈子里来。就可以“多元合作,共创双赢”了,那岂不令赏石界的“百姓”们失望!
邹老师认为我视那些秀色可餐的美石为“异类”,要将它们归属到玉石文化中去是错误的。我觉得,异类这个词您用得难听,但倒也合乎实际,因为从字面上看,“异类”与“不同类”应该是一个意思。我记得有“中国石文化包含玉石文化和观赏石文化”一说,而且玉石文化可能历史更长、影响更大。我还听说宝玉石和观赏石虽然都是石头,但他们的鉴赏及标准却是泾渭分明、区别明显的。观赏石推崇天然的奇特性,以赏天然的形(图)为重,质、色辅之;而宝玉石讲究的则是原石的质、色,推崇的则是大师们创作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云南省不是已经出台《黄龙玉分级》的地方标准了吗?据介绍,这个标准可是与《观赏石鉴评标准》毫无干系,而是完全参照了国家《珠宝玉石名称趴《珠宝玉石鉴定》等标准制定的。所以,我说应该将那些秀色可餐的象大化彩玉、黄龙玉之类的归属到玉石文化中去,是一句并无半点贬低味道的大实话!但在您眼里,我倒似乎成了制造“赏石界恩恩怨怨”的罪人了。这是我不能接受的。
二,对(“天然艺术品”的就是,不是与近似)—文的几点疑议
疑议之—:邹老师文中有这么一段话:“有一位名人说过,形式逻辑的法则是‘国民党都是中国人,王某是中国人,所以王某也是国民党’。我们总不能对观赏石也按这种形式逻辑的法则去进行推理吧。”
我不知道邹老师所指名人为谁。但就这句话而言,却是连小学生都知道是错误的推论。我只记得形式逻辑法则“三段论”通用的推论格式是“人必有死,我们是人,所以都会死掉。”但如果套用在这个名人的“法则”中,则成了“人必有死,我们要死,所以我们是人”。这是什么狗屁法则,简直是谬论。因为大家都知道、自然界中要死去的除了人,所有的动物、植物都免不了。所以,这个名人讲的如果真的是属于形式逻辑的法则,应该是“国民党都是中国人,王某是国民党,所以王某也是中国人。”我想,邹老师如果不是引用的失误,那就可能是故意用一个错误的推论来讽刺我的吧!不过,这倒也提醒我真的可以试着用艺术品、艺术性和观赏石三样按形式逻辑的法则来做个推论的游戏:“只有文学艺术作品(艺术品)才有艺术性,观赏石有艺术性,所以观赏石也是文学艺术作品(艺术品)”。请问邹老师,这样的逻辑思维可以成立吗?
疑义之二:邹老师在这篇文章中,多处将我的原话改掉或想出一句拙文中没有的话,再加以批驳。这样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比如拙文第一个问题的第一小段末尾的那句话是非常清楚的:“王朝闻先生这句话的‘智慧和合理’成分,恰恰是承认观赏石有相对的艺术性”。而邹老师偏要将它改为“我不知阁下何以能得出:……而是包含了这个(指王朝闻不赞成观赏石是艺术品)‘智慧和合理成分’后的结论”。 还比如王老后半句话“不赞成将观赏石称作艺术品”是如此清楚,我的“不赞成并不等于反对”也是非常清楚地是指王老这半句话。可是邹老师偏要说“至于说丰先生把……认为……王朝闻对观赏石艺术性定义的不赞成不等于反对……。”
还有如您批我“阁下已经把概念和事物绝对化了(包括你认为观赏石是绝对的不折不扣的艺术品),这正是哲学上的一种绝对主义”。老实说,在这之前我都不清楚艺术品还有“绝对”、“相对”之分。所以,拙作《是什么》中也不可能找到这句话。不过,如果真的能够把“相对”解释成“类”,我倒是只能承认观赏石是“绝对艺术品”这个叫法以求与“类”区分的。
邹老师文中还专门有一大段文字来评述“观赏石是在自然界中形成的‘天然艺术品’这句话妥不妥”。我虽然专业水平低下,但读书、写作还比较认真,还不至于粗心到将“自然界”和“天然”放在一起!所以,旁人看了这句话“喷饭”也罢、喷酒也好,都与本人无关。然而,我又分明感觉得到,邹老师这句话是针对我本人的。我在“是什么”一文中有几处提到观赏石的概念,直接引用“标准”的定义加了双引号,为“自然界形成的……石质艺术品”,不加双引号的是天然石质艺术品。这是本人对“国标”中,观赏石定义的理解。邹老师如果认为我任何一种引用不对,都可以就此展开批评。但遗憾事的是邹老师只是被这两句意思相同用词不一的话机械地连在了一起,制造出一个病句然后加以批驳。我不敢说老师断章取义、强加于人,我只想说一声:老师,您看花眼了。
疑义之三:关于“概念置换”。邹老师在文章的第二段中就问我,“王朝闻的‘相对艺术性’与‘国标’的‘绝对艺术品’是同一个能够置换的概念吗”?关于这个问题,我想看了拙作《是什么》一文,再加上我这次的“补充说明”,邹老师应该能明白我起码还是清楚艺术品、艺术性是两个是有关联但不能“置换”的概念。再重复一下就是:我说的“包含”是指我认为观赏石是艺术品的定义包含了王朝闻同意观赏石有相对艺术性这个“智慧和合理的成分”,根据有关的概念解释,只有艺术品才具有艺术性。老师不同意学生的观点没关系,但应该清楚我没有做“概念置换”的事。不过,你这一提醒,倒使我注意到,老师在《多元合作》一文中还真有两处“概念置换”的问题。您在引用王朝闻先生的那句话以后写道:“仔细分析起来,这句话也没有错,只不过对相对的艺术性表述得不够完整而已。‘相对的艺术性’就是我们今天说的类艺术性或准艺术性,或者让概念再模糊一点,干脆叫天然艺术品。如果想更经得起推敲,还可在这句话的艺术品三字上再加一个引号,即‘天然艺术品’,这样,也许会把意思表达得更为完整一些”。尽管您的这段话为了“更经得起推敲”,已经对天然艺术品用起了引号。但我还是要指出,您在将“概念模糊”的一瞬间,就已经把四个概念进行互换。您把“艺术性”的概念用“艺术品”这个概念去置换,把“相对”的概念用“类”或“准”去置换。您已经认为“相对”和“类”、“准”可以置换了,难道您又认为“艺术性”和“艺术品”也是可以置换的概念吗?
疑义之四:邹老师文章的题目叫《“天然艺术品”的就是、不是与近似一一究竟应该怎样正确为观赏石的文化属性定义》。说真的,对题目的含义,我琢磨了很久很久也无从知其奥妙。因为,天然艺术品 “就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或“近似什么”,文章中并没有作出回答。我试着用邹老师的理论将“类艺术性”或“准艺术性”去置换“天然艺术品”,则成了“‘天然艺术品’就是类艺术性或准艺术性,它不是艺术品,只是近似艺术品”这样的答案。如果我没有歪曲邹老师的本意,那么起码此话存在着概念置换的毛病。可能也会让玩石界的百姓莫明其妙。不过看了文章的附标题后,我似乎从糊涂中找到一点明白。邹老师要讲的大概是“观赏石就是艺术品,不是艺术品,或近似艺术品”的问题。因为,您认为“国标”将观赏石定义为天然石质艺术品“太绝对”,“连一点回旋的余地都没有”,您是主张将观赏石看作“天然艺术品”,即第三种“近似艺术品”的,您将其称作“有条件的肯定,反对认识上的片面性和绝对化”。
如果我的猜测没错的话,我敬佩老师的良苦用心。然而,作为“属性定义”,严格地说,就只有“就是”或“不是”两种。“近似”虽然与“不是”有差距,比“不是”接近“就是”,但还没有发生质变,还是属于“不是”的范畴。 比如“类人猿”,它虽然有一些特性已接近人类,但还是类似人的猿,而不是人。
结束语:在赏石圈里,我还是个小学生,或者充其量可叫有点文化的玩石人。对于观赏石是不是艺术品的争论,我一直是虽关心但不参与的。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知识太多,太玄,太深奥,我没有如兰州石刚先生的决心和毅力,他为了求证观赏石是艺术品,不惜穷半年之力,钻研相关的学科知识,终于写出具有专业水平的论文。我只是力求多看看两方面观点的文章,看看那方面讲得更有理,更符合事实。还在2005年,我在《也谈当前赏石界的观点之争》一文中曾写道:有些专家的观点不是以理服人,比如阐述观赏石不是艺术品的观点,论据就是“艺术品都是人为的作品,石头是天然的,所以不是艺术品’,那么三句话,没有分析,就缺乏说服力。后来,我学习了一些如候桂林、陈慧明、马鸿斌、谢礼波等老师们的文章后,觉得他们讲的更有说服力,更切乎实际, 自已的倾向也才日渐明朗起来。
我赞同观赏石是艺术品这个观点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家《观赏石鉴评标准》的出台。从道理上说,《国标》关于观赏石的定义应该是最权威的结论。它是一个集体智慧的结晶,应该比某些哪怕是再权威的个人的观点份量都要重。学习国标,实施国标是观赏石理论发展的需要,是观赏石整个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邹老师所大力倡导的“多元合作,共创双赢”的需要。国标施行已快两年了,可看看现在的赏石界,连一个观赏石的定义,还在喋喋不休地争论着,这算是和谐还是不和谐呢?
最后,再回到“就是、不是和近似”的话题,我的回答是:观赏石就是天然艺术品。不过,我说的天然艺术品,并不加引号,是“国标”中的含义,它与“类”,“准”无关,是实实在在的艺术品。敬请老师和石友们注意。